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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 衡阳市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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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02-27

好酷屋教程网小编为您收集和整理了衡阳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 衡阳市旅游局的相关教程:衡阳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全域旅游战略,进一步拓展衡阳市旅游客源市场,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游客来衡观光旅游、休闲度假,促进全市旅游业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衡阳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全域旅游战略,进一步拓展衡阳市旅游客源市场,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游客来衡观光旅游、休闲度假,促进全市旅游业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奖励资金在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旅游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审批、拨付、绩效评价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游客均指单团人数在10人以上的团队游客。

  第五条 旅游奖励资金实行项目申报制,按年度一次性兑现。

  第二章 奖励项目和标准

  第六条 引客入衡奖

  (一)人数奖

  1.境内游客(含研学学生)

  一日游:旅行社从市外组织游客来衡旅游,游览1个收费旅游景区,全年累计达到3000人以上,每人次奖励10元。

  二日以上游:旅行社从市外组织游客来衡旅游,游览1个以上收费景区且住宿1晚以上,全年累计达到3000人以上的,每人次奖励15元。

  2.境外游客

  旅行社组织境外游客(含港、澳、台)来衡旅游,游览1个以上收费景区,且在市区住宿1晚以上,全年累计达到1000人(含1000人)以上的,每人次奖励40元。

  (二)交通补助奖

  1.旅游包机奖

  旅行社组织包机(非正常航班)来衡旅游,在南岳机场起降、游览1个收费景区且住宿1晚、人数60人以上,每架次奖励2万元。

  2.旅游专列奖

  从市外组织专列来衡旅游,游览1个收费景区且住宿1晚以上(高铁一趟300人、普快一趟500人以上),每趟奖励2万元。

  3.旅游自驾车队奖

  从市外一次性组织自驾车30辆、人数90人以上来衡阳游览1个收费景区且住宿1晚以上,每个车队每趟奖励1万元。

  4.旅游大巴车队奖

  从市外一次性组织300人以上大巴车队来衡阳,游览1个以上收费景区且住宿1晚以上,每趟奖励1万元。

  第七条 迎客入村奖

  全年累计组织游客到乡村旅游点游览并就餐1餐以上,人数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每人次奖励10元/人;5000人以上,每人次奖励20元。

  第八条 旅游节会奖

  经市政府批准承办的国家、省、市级文旅节会,实行一事一议,根据实际情况奖补。

  第九条 品牌创建奖

  1.旅行社

  新评为三星级旅行社且当年「引客入衡」1万人以上,奖励5万元;新评为四星级旅行社且当年「引客入衡」2万人以上,奖励10万元;新评为五星级旅行社且当年「引客入衡」3万人以上,奖励15万元。

  2.景区(点)

  (1)新评为5A级、4A级、3A级景区分别奖励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2)新评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新评为国家级、省级营地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3)新评为国家级、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乡村旅游区(点)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3.住宿

  (1)新评为五星级旅游饭店、旅游民宿,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新评为四星级旅游饭店、旅游民宿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新评为三星级旅游饭店、旅游民宿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2)采取「公司+农户」模式,且连片建设开发20户以上的乡村民宿,按每户1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三章 奖项申报、审核与资金拨付

  第十条 申报

  (一)相关要求

  1.申报引客入衡奖、迎客入村奖、品牌创建奖均以国家、省、市旅游官网公布信息为准。

  2.承接市外学生来衡的研学活动,需在市文旅广体局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确定的研学机构开展,并进行研学活动2日(含)以上。

  3.游览景区景点、住宿酒店仅限市文旅广体局和相关职能部门公布认可的。

  (二)所需资料

  所有奖项都需提供《衡阳市旅游产业发展奖励申报表》、各奖项对应的附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时间

  1.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对象,须在每年的7月31日之前向市文旅广体局报送上年度申报奖项资料,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奖励。

  2.各旅行社每月5日之前,向市文旅广体局提交上月「人数奖」和「交通补助奖」所需资料。

  第十一条 审核

  市文旅广体局、市财政局建立联合审核机制,审核结果在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拨付

  市文旅广体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奖励资金分配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将奖励资金拨付至奖励对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对拒不接受检查的暂停或停止拨付奖励资金;已经拨付的,由文旅广体局会同市财政局收回奖励资金。同时,取消其2年内的申报资格。

  第十四条 市文旅广体局每年应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在部门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开展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奖励资金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奖励资金。如发生上述违法行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文旅广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出台后,其他有关奖励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衡财外〔2016〕466号文件)「关于印发《衡阳市促进旅游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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