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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肇事逃逸后果 无证驾驶肇事逃逸后果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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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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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肇事逃逸后果

无证驾驶肇事逃逸后果有哪些?处罚标准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证驾驶肇事逃逸后果

无证驾驶摩托车将行人撞死逃逸,后肇事者被公安抓获。被害人家属将车主推上被告席。9月14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人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提出的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9万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王某对被告人付某赔偿不足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10年7月2日10时许,被告人付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县城往横岭方向沿105国道行驶至于田路段时,与从右往左过公路的行人郭小城相撞,造成郭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被告人付某驾驶摩托车逃逸,后被公安抓获。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被告人付某所驾驶肇事125摩托车的实际车主经查实是被告王某所有,为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付某刑事责任,赔偿郭某的死亡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的各项费用210161元。并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王某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无证驾车致人死亡,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交通肇事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造成的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赔偿。但因实际车主是被告王某所有。由于道路交通事故是因机动车运行所致,故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归属是确定责任主体的一般标准。车辆管理人与借用人均是车辆运行的支配者。借用人是直接的支配者,车辆管理人是间接的支配者。故二者均对车辆运行所产生的风险负有防范义务,均应对车辆运行所带来的现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标准

一、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

1、主观上 从主观上看,逃避法律追究不是肇事者逃逸的唯一目的。实践证明,肇事者逃逸的目的至少有两个,一是逃避救助伤者的作为义务,二是逃避法律追究。甚至有的肇事者是以逃避救助义务为其主要目的。因而,在逃逸的目的上,将救助义务撇在一边,只强调法律追究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 2、现场的紧急情况 从现场的紧急情况看,法律不应当只注重追究肇事者的责任,而不注重救助伤者的性命。当发生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眼见伤者血流如注,危及生命,作为肇事者,是应当先救助伤者,还是应当先去自首,不逃避法律追究呢?显然,正确的回答只能是先救助伤者。因为救助伤者刻不容缓,追究责任缓之无妨。因此,当肇事者逃跑的时候,他首先背弃的是救助伤者的作为义务,其次才是不逃避法律追究的义务。况且,就两种义务的重要性而言,显然也是前者大于后者。 3、惩罚与救助的逻辑关系 从惩罚与救助的逻辑关系上看,法律也不应当把追究责任放在首位。前文已经指出,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身负两种义务,一是救助伤者的义务,一是接受法律惩罚的义务。为什么要救助伤者?是为了恢复伤者的健康,维护人权;为什么要惩罚肇事者?是因为他造成了伤害,侵犯了人权。可见,追究法律责任的目的正是因为造成了伤害。既然如此,就不能为了追究法律责任而耽误救助伤者。否则也就失去追究法律责任的实际意义。 4、社会关注的焦点 从社会关注的焦点看,也不应将追究逃逸者的法律责任放在首位。众所周知,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出现的社会问题。该问题一出现,立即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社会关注的焦点恰恰是肇事者不救助伤者而不是逃避法律追究的问题。 5、刑法原理 从刑法原理上讲,也不应重点考虑追究逃逸的法律责任问题。这是因为,一般情况下,刑法只把犯罪后不逃避法律追究(自首)的行为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但不把犯罪后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交通肇事罪同其他犯罪一样,尤其同其他过失犯罪一样,不应把犯罪后的逃跑行为作为加重处罚的理由。刑法第133条之所以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加重处罚,立法本意在于督促肇事者救助伤者,而不在于督促肇事者不要逃避法律追究。

三、以下哪些行为是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无证驾驶肇事逃逸处罚标准

无证驾驶撞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一般来说没有加重情节的话应该判刑3年以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事故逃逸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第十三条 对肇事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记12分;保险公司按规定应于次年上浮逃逸车辆保险费。

问题解答

【问】哪些行为不认定是交通肇事逃逸? 【答】不认定是交通肇事逃逸的是: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 (二)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三)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 (四)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碃讥百客知九版循保末的。 (五)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 (六)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问】无证驾驶肇事逃逸自首怎么处罚? 【答】肇事者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根据不同的情况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1、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2、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如果是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后逃逸的,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另外,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的,在对肇事者进行罚款或判刑时可以予以从轻处罚。

【问】无证驾驶交通肇事逃逸,交强险赔偿吗? 【答】交通事故中驾驶员无证驾驶和逃逸,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药品或者**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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