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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评残新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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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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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一级残疾

1.一级重度精神发育迟滞。

2.极度严重的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不能自理。

3、四肢瘫痪(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4.三联症(肌力1级)。

5.严重的非肢体瘫痪运动障碍。

6.植物人的生存状态。

7.持续昏迷。

8、呼吸困难ⅳ级。

9、心功能ⅳ级,或心功能ⅲ级伴有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0.心脏移植后。

11.肝切除术后原位肝移植。

12、小肠切除90%以上。

13.双侧肾切除术或孤立肾切除术,通过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后肾功能不全的尿素期。

14.三肢(腕关节以上上肢、踝关节以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5.皮肤损伤导致疤痕形成,达到身体总表面积的90%以上。

二级残疾

1.四肢瘫痪(双肢以上肌力2级)。

2.三联症(肌力2级)。

3.截瘫或偏瘫(肌力1级)。

4、截瘫(肌力2级)伴尿失禁。

5、面部疤痕超过90%,严重影响外观伴器官功能障碍。

6.双目球缺失。

7.失明眼睛5级。

8.一只眼球缺失,另一只眼睛5级失明。

9.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损。

10.一侧上颌骨和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1.一侧全肺切除联合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12.肺功能严重损伤。

13、心功能ⅲ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ⅱ级伴重度器质性心律失常。

14.肝功能严重受损。

15.肝外伤后出现门静脉高压三联征或布-加综合征。

16.肾部分切除术后,肾功能不全的阶段尿素病。

17、一侧肾脏切除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期肾功能不全尿素病。

18.肾功能不全的尿素期。

19、四肢关节(如肩、髋、膝、肘、腕、踝)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0.双肢(肘关节以上上肢、膝关节以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三级残疾

1.严重精神发育迟滞。

2.严重的器质性精神障碍,无法完全独立生活,需要不断的监护。

3.三肢或四肢瘫痪(三肢以上肌力三级)。

4、截瘫、偏瘫(肌力二级)。

5.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6、面部疤痕超过80%,严重影响外观伴器官功能障碍。

7.面部严重毁容。

8.失明眼睛4级。

9、一只眼睛缺失或失明5级,伴有另一只眼睛失明3级。

10.双眼视野≤8%(或半径≤ 5)。

11.一个上颌骨完全缺损或一个下颌骨完全缺损。

12.咽喉损伤引起的呼吸困难依赖气管插管或造口。

13.气管损伤引起的呼吸困难依赖于气管插管或造口。

14.一侧全肺切除联合胸廓成形术。

15.心功能ⅲ级。

16、食管闭锁或切除,喂养依赖胃造口术。

17.小肠切除3、4次以上,无抗蠕动吻合。

18、肝切除3、4个以上。

19.全胰腺切除术。

20、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1.腕关节以上双上肢缺失,或肘关节以上双上肢功能完全丧失。

22.踝关节以上双下肢缺失,或膝关节以上双下肢功能完全丧失。

23.双肢缺失(上肢高于腕关节,下肢高于踝关节),或双肢功能完全丧失(上肢高于肘关节,下肢高于膝关节)。

24.皮肤损伤导致疤痕形成,达到身体表面积的80%以上。

肢体残疾

1.三肢或四肢瘫痪(双肢肌力3级)。

2、截瘫、偏瘫(肌力三级)。

3.中度非肢体瘫痪运动障碍。

4.严重的创伤性癫痫。

5.60%以上的面部疤痕明显影响有器官功能障碍的外观。

6.失明眼睛3级。

7.5级时一只眼球缺失或失明,2级时另一只眼睛视力低下或视野小于等于24%(或半径小于等于15)。

8.双眼视野≤16%(或半径≤ 10)。

9.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10.一个上颌缺损超过1/2。

11、下颌骨缺损超过6厘米。

12.双侧颞下颌关节僵硬,无法张口。

13.甲状腺功能严重受损。

14.甲状旁腺功能严重受损。

15.一侧全肺切除术。

16.一侧胸廓成形术(切除6根以上肋骨)。

17.双侧肺叶切除术。

18、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

19.小肠切除3/4及逆向蠕动吻合术。

20.全结肠、直肠和肛门切除及回肠造口术。

21、肝切除23个以上。

22、胰腺次全切除术,胰岛素依赖。

23.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4.全膀胱切除术。

25.双侧肾上腺缺失。

26.双手手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7.两掌缺失90%以上。

28.皮肤损伤导致疤痕形成,达到身体表面积的70%以上。

五级残疾

1.中度精神发育迟滞。

2.单侧瘫痪(肌力1级)。

3.完全运动性失语。

4.完全失用症、失写症、失写症、失认症等。

5.双侧面神经完全麻痹。

6.严重尿崩症。

7、面部疤痕超过40%,明显影响外观。

8.中度毁容的脸。

9、双眼低视力2级。

10.5级时一只眼球缺失或失明,1级时另一只眼睛视力低下。

11.双眼视野≤32%(或半径≤ 20)。

12.双耳听力损失≥81 dbhl。

13.双叶切除术。

14.肺叶切除术后胸廓畸形,呼吸困难ⅱ级。

15、呼吸困难ⅲ级。

16.肺功能中度受损。

17.严重的器质性心律失常。

18.食道狭窄,只能进入流质食物。

19.全胃切除术。

20、小肠切除2/3(含回盲部)。

21.严重肛门失禁。

22.肝功能中度损伤。

23、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24.同种异体肾移植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25.严重的排尿困难。

26.神经源性膀胱残余尿≥ 50ml。

27.椎体骨折脱位或齿状突骨折的中轴,留下脊髓受压的症状和体征。

28.双手90%以上的手指缺失。

29.双手手掌缺失70%以上。

30.肘关节上方少了一条上肢。

31.膝关节上方少了一条下肢。

32.跗跖关节上方的脚不见了。

33.皮肤损伤引起的疤痕形成达到体表面积的60%以上。

6级残疾

1.中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2、四肢瘫痪(肌力四级)。

3.单侧瘫痪(肌力2级)。

4.不完全失语症。

5.中度创伤性癫痫。

6.脑脊液漏无法修复。

7.双侧前庭功能完全丧失,睁眼行走困难,双脚行走不可能。

8、面部疤痕超过20%,明显影响外观。

9.脸上大量微小斑点或色素变化超过75%,影响外观。

10.一只眼睛低视力2级,另一只眼睛低视力1级。

11.一只眼球缺失,伴有另一只眼睛上睑下垂,部分遮盖瞳孔。

12.双眼视野≤40%(或半径≤ 25)。

13.双耳听力损失≥71 dbhl。

14.由于上下颌骨的部分缺损,有12颗以上的牙齿缺失。

15.甲状腺功能中度损伤。

16.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17.肺叶切除术伴节段性或楔形切除术。

18.心脏瓣膜置换后。

19.心律失常安装起搏器后。

20、食管狭窄,只能进入半流质食物。

21、肝切除超过1/2。

22、胰腺切除超过1/2。

23.未成年人或年轻人的脾切除术。

24、腹壁组织缺损大于腹壁的1/4。

25、脊柱骨折畸形愈合,留下颈部或胸腰椎活动度完全丧失。

26.双手手指缺失70%以上或功能丧失80%以上。

27.双手手掌缺失50%以上。

28.腕关节上方少了一条上肢。

29.踝关节上方少了一条下肢。

30.肩部、肘部和腕关节中的两个以上关节已经完全失去功能。

31.髋、膝、踝关节两个以上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32.皮肤损伤导致的疤痕形成,达到身体表面积的50%以上。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是国家医疗部门权威部门发布的参考依据。以上只是为你提供了一级伤残到六级伤残的参考依据。其实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和伤残的等级也分为十级,主要是因为每一级的参考依据都有非常专业的医学知识,即使知道了参考依据,也未必完全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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