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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霸道了!大爷柜员机取到600元假钞怒告银行却被怼:是你调包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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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02-07

好酷屋教程网小编为您收集和整理了太霸道了!大爷柜员机取到600元假钞怒告银行却被怼:是你调包的吧的相关教程:“实在太过份了,银行这是店大欺客吗?自己柜员机吐出来假钞,自己不负责任,却说是客人调包!太霸道了吧!”东临沂的刘大爷碰到了一件很窝火的事情,老伴住院要交住院费,刘大爷到银行的柜员机去取款,没想到取到了

“实在太过份了,银行这是店大欺客吗?自己柜员机吐出来假钞,自己不负责任,却说是客人调包!太霸道了吧!”

东临沂的刘大爷碰到了一件很窝火的事情,老伴住院要交住院费,刘大爷到银行的柜员机去取款,没想到取到了6张百完大钞都是假钞,刘大爷气愤呀,这银行也能出假钞?这是怎么存得进柜员机去的?

刘大爷气愤归气愤,但也不想搞那么多事情,只要银行给他换回600元真钞就行,但没想到银行柜员本来就笑脸迎人的,一听刘大爷拿6张百元假钞来换真钞,那脸顿时变成了黑关公,竟然一把这刘大爷的6张假钞直接就盖上了戳,给没收了。

刘大爷要银行给他补回6张真钞,银行却直接怼了过来:“怎么取款的时候你没说拿了假钞?谁能保证你没有在去医院中途就调了包?”

这可把刘大爷气得头顶冒烟,见协商无果,刘大爷一怒之下把银行给告上了法庭,刘大爷说自己直到拿钱到医院交费才发现里面有假钞,自己中途就没有动过。

但银行却这样说:“这大爷无理取闹,说自己没调包,那有没有视频证明从取钱到消费这一过程都没有动过里面的钱呢?”

银行的意思就是,你刘大爷取钱到花钱的这整个过程都得录下来!

这说法,别说刘大爷,所有网友都觉得不可理喻,谁取钱到消费还会全程录像的呀?那要这银行干什么用的呢?这不是明摆着店大欺客,推卸责任吗?

但是最后法院的判决让所有人都难以理解!

(案例来源:山东临沂中级人民法院)

资料图

案件经过:

孙大爷是退休职工。事发当天,孙大爷来到银行准备排队取款20000元时,被大堂经理告知取款20000元以下,应当到ATM办理。

随后孙大爷在大堂经理的指引下,分7次取款20000元。其中前6次取出来的是3000元,第7次取出来的是2000元。

可不曾想,孙大爷到医院为老伴交住院费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这20000元当中,有6张是假钞。孙大爷不相信,要求工作人员再过一遍验钞机。在确定6张假币后,孙大爷立即回到银行找大堂经理讨要说法。

大堂经理得知孙大爷的来意后,让同事给孙大爷打印了一张冠字号的取款记录,并声称这6张假钞不在取款冠字号记录中。因此拒绝了孙大爷要换回真钞的诉求。随后银行还将孙大爷手上的6张假币,予以没收处理,并给孙大爷出具了一份《假币收缴凭证》。

孙大爷想不通,明明自己是从银行取款后,直接到医院缴费的,过程中,钱没经过他人手,也没去过其他地方,而且医院工作人员也是在自己眼皮底下点钞的,没有调包的可能性。

因此孙大爷认为,问题肯定是出在自己看不到ATM设备上。但银行一方却坚持认为机器及设备没有问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孙大爷决定告上法庭,主张银行赔偿经济损失600元、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视频截图

在法庭上,孙大爷举证称:

其一,冠字号打印记录是银行一方自己提供的,不能作为唯一证据。

孙大爷的意思就是说,银行是被告,其一方出具的冠字号打印记录不能作为裁判性证据证明其一方没有责任。因为打印记录是可以随意更改的。

其二,事发一周后,孙大爷为了证明ATM设备是否存在问题,于是再次到涉案ATM上取款,结果该设备无法打印冠字号。

其三,银行收缴其600元,有毁灭证据之嫌。

据此,孙大爷认为,其一方有理由机相信该设备确实是存在问题的。

网络图片

对于孙大爷的说法,银行一方反驳称:

首先,《人民币管理条例》第32条明确规定,银行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应当予以没收,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登记造册;持有人对公安机关没收的人民币的真伪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鉴定。

银行一方认为,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其一方收缴孙大爷的6张假钞,并为其出具了《假币收缴凭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其次,其一方已将涉案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结果进行公证,该公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最后,《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不能举证自己主张的,需承担一切不利后果。

银行的意思就是说,在其一方能够拿出经过公证具有法律效力冠字号取款记录的情况下,那么孙大爷就必须拿出证据来证明其从取款后,再回到银行声称取到假钞这段时间内,是没有被调包的。

网络图片

综上,一审法院认可银行一方的意见,故驳回孙大爷的全部诉求,并判定其一方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一审宣判后,孙大爷还是不服,并提出上诉。理由是本案适用民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明显是不公平的。因此本案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孙大爷的意思是,储户不可能每次取款至其消费结束前,都全程留下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调色的可能性,这不符合常理。

因此孙大爷认为银行应当在源头上,合理举证ATM设备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即举证责任应当由银行一方来完成。

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却认为,孙大爷的主张不能成立,故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也就是说,第二场官司孙大爷还是输了。

有网友表示,虽然一、二审法院均判定孙大爷败诉。但从孙大爷为了600元,打两场官司来看,孙大爷或许真的受到了什么委屈,才会这样不惜一切代价两次告上法庭。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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