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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病病种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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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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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病病种概念

  门诊慢病是指经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确认备案,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其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的部分疾病,主要分为门诊甲类和乙类慢性病,其中甲类16种,乙类57种。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病待遇标准

  门诊慢病分为甲类慢性病和乙类慢性病。

  甲类慢性病患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85%支付。慢性肾功能衰竭(肾衰竭期)患者的门诊血液透析费用、腹膜透析费用及器官移植后服用环孢素A的费用在上述基础上再提高10%。

  乙类慢性病门诊实行起付线和限额管理。乙类慢性病年度起付线标准:300元(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不设起付线)。乙类慢性病患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线标准以上部分按80%支付,一个医疗年度内不能超过慢性病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员可同时认定两种乙类慢性病,并按最先认定的双病种管理,每个病种单独计算起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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