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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倾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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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02-16

好酷屋教程网小编为您收集和整理了南宁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倾斜政策的相关教程:参保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高报销比例(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报销比例提高5%,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比例提高10%);  取消起付标准(取消农村建档立卡人口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高报销比例(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报销比例提高5%,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比例提高10%) ;

  取消起付标准(取消农村建档立卡人口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因病住院、门诊特殊慢性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

   保障基本用药(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按照我区现行医保甲类药品报销比例支付) ;

   大病保险保障(对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10%,取消封顶线)。

  拓展:基本医保二次报销政策

  对参保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深度贫困地区参保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参保年度内,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余下的医疗费用(不含自费药品及自费项目)由基本医疗保险分别按照30%、40%给予基本医保二_次报销。参保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住院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90%、门诊特殊慢性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80%的,不再享受基本医保=次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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