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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户自配饲料新规八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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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02-18

好酷屋教程网小编为您收集和整理了养殖户自配饲料新规八月起实施的相关教程:核心提醒  养殖者在日常生产自配饲料时,不得添加农业农村部允许在商品饲料中使用的抗球虫和中药类药物以外的兽药;  在原料方面,除当地有传统使用习惯的天然植物原料(不包括药用植物)及农副产品外,自配饲料

  核心提醒

  养殖者在日常生产自配饲料时,不得添加农业农村部允许在商品饲料中使用的抗球虫和中药类药物以外的兽药;

  在原料方面,除当地有传统使用习惯的天然植物原料(不包括药用植物)及农副产品外,自配饲料不得使用农业农村部公开的《饲料原料目录》以外的物质;

  在添加剂方面,自配饲料不得使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

  养殖者在使用饲料添加剂时,应当依据农业农村部公开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请求,严厉按照适用动物范围和最高限量使用。

  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第307号,就养殖户自行配制饲料明确了九条底线规定。规定自8月1日起施行。农民日报记者专访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有关尽职人,就规定出台的背景、重点内容和实施请求进行知道读。

  这九条规定是:

  养殖户自行配制饲料的,应当利用自有设施设备,供自有养殖动物使用。

  养殖户自行配制的饲料不得对外提供;不得以代加工、租赁设施设备和其他任何方式对外提供配征服务。

  养殖户应当遵守农业农村部公开的有关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的限制性使用规定,除当地有传统使用习惯的天然植物原料(不包括药用植物)及农副产品外,不得使用农业农村部公开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自行配制饲料。

  养殖户应当遵守农业农村部公开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有关规定,不得在自配饲料中超出适用动物范围和最高限量使用饲料添加剂。严禁在自配饲料中添加禁用药物、禁用物质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自配饲料使用的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浓缩饲料应为合法饲料生产企业的合格产品,并按其产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

  养殖户在日常生产自配饲料时,不得添加农业农村部允许在商品饲料中使用的抗球虫和中药类药物以外的兽药。因养殖动物发生疾病,需要通过混饲赠药方式使用兽药进行治疗的,要严厉按照兽药使用规定及法定兽药质量标准、标签和说明书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兽医处方购买使用。含有兽药的自配料要单孤存放并加标识,要建立用药记录制度,严厉执行休药期制度,接受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监管。

  自配饲料原料、半成品、成品等应当与农药、化肥、化工有毒产品和有约摸危害饲料产品安全与养殖动物健康的其他物质分开存放,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交织污染。

  反刍动物自配饲料的生产设施设备不得与其他动物自配饲料生产设施设备共用。反刍动物自配饲料不得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

  养殖户违抗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饲料主管部门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尤其规定》等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Q1·为什么要专门针对养殖户出台自配饲料的规定?

  答:2019年,我国养殖业饲料消耗量约为3.5亿吨,其中商品配合饲料2.1亿吨,占比为60%,其余40%为养殖户自行配制。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请求农业农村部制定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以规范养殖户自行配制饲料行为,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在调研总结近年来各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农业农村部组织起草了养殖户自行配制饲料的有关规定,经过两次公开征求建议后向社会公开,定于2020年8月1日起实施。

  Q2·规定的出台对养殖业将产生怎样的影响?

  答:规定包括九条内容,主要对养殖户生产自配饲料时的原料、添加剂和兽药等使用提出明确请求。规定正式实施后,养殖户生产自配饲料将有更明确的遵循,在禁止性和限制性请求方面与商品饲料一致,这将更有利于维护饲料生产使用秩序,保障养殖产品质量安全。

  Q3·规定所指的自配饲料范围如何界定?是不是养殖户生产的就是自配饲料?

  答:断定什么是自配饲料,必须正确掌握两个方面:一是生产主体应该是养殖户。无论士大业、合作社,还是养殖场、养殖户,只要从事动物养殖,都属于养殖户,自身没有养殖动物的,都不在主体范围之内。二是生产的饲料应该所实用于饲喂自有养殖动物,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所有或部分饲料产品的,或者提供代加工服务的,不属于自配饲料范畴。

  总之,界定自配饲料范围的核心是“自产自用”,通俗讲就是自配饲料及其饲喂的动物应该属于同一个法人或自然人。凡是不符合上述原则的,都应该按商品饲料管理,取得相应生产允许证明文件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Q4·在自配饲料中添加兽药应当注意什么?

  答:本规定第六条明确,养殖户在日常生产自配饲料时,不得添加农业农村部允许在商品饲料中使用的抗球虫和中药类药物以外的兽药,这一点与商品饲料的请求尽全一致。

  生产实践中,因养殖动物发生疾病,养殖户存在需要通过混饲赠药方式使用兽药进行治疗的情况。在这方面,《兽药管理条例》有明确请求,本规定也作了具体阐述,就是必须严厉按照兽药使用规定及法定兽药质量标准、标签和说明书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兽医处方购买使用;含有兽药的自配饲料要单孤存放并加标识,要建立用药记录制度,严厉执行休药期制度。

  Q5·自配饲料过程中哪些饲料原料和添加剂可以用?

  答:在原料方面,本规定明确,除当地有传统使用习惯的天然植物原料(不包括药用植物)及农副产品外,自配饲料不得使用农业农村部公开的《饲料原料目录》以外的物质。

  在添加剂方面,自配饲料不得使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养殖户在使用饲料添加剂时,应当依据农业农村部公开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请求,严厉按照适用动物范围和最高限量使用。

  养殖户购买使用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浓缩饲料等产品时,应当注意核查相关产品的标签、合格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等信息,不得购买无有效生产允许证和合格证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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