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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两个五年入户实施细则全文(东莞市两个五年入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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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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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 粵府办[2017124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府办[2018] 18号)及《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政务部门简化证明材料、实现证明材料共享工作的通知》( 东府办会函[2018] 33号)精神,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落户政策,简化入户办理流程,提高我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特制定本实施细则。2018年10月15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4日。

  一、申请对象

  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可申请入户我市:

  (一)持我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且累计时间满5年(60个月)。

  (累计的意思就是中断也不影响)

  (二)在我市正常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且累计时间满5年(60个月,不含一次性缴费年限)。

  (累计意思同上)

  与申请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18周岁以下)可随迁。

  二.、 部门职责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各镇街(园区)公安分局开展稳定居住就业入户工作,协调市社保部门做好社保数据对接工作,最大限度简化入户办理所需材料,推动稳定居住就业入户网上办理;各镇街(园区)公安分局负责稳定居住就业入户的具体受理,对申请人居住时间的认定、入户审核及户口迁移办理,并做好各项日常管理工作;市社保局负责对申请人购买社会养老保险年限进行认定,并将有关数据推送至公安局。

  三、申请地点

  (一)申请人有自有房产的(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 须向房产所在镇街(园区)公安分局户 政办证窗口提出申请,并将户口迁入至自有房产中;

  (二)申请人无自有房产的向工作单位所在镇街(园区)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提出申请,并将户口迁到工作单位集体户,如工作单位无集体户的向工作单位所在镇街(园区)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提出申请,并将户口迁到镇街(园区)新型社区。

  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及其随迁人应将户口分别迁入自有房产、单位集体户或新型社区。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个人迁入的,提供申请人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如申请人属养老保险在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参保的省直属企业员工,则还需提供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打印的《广东省直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及企业出具的员工在职证明。

  (二)申请配偶随迁的,除提供材料(一)外,还需提供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

  (三)申请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除提供材料(一)外,还需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在同一家庭户内,且申请人或其配偶为户主的,可不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如随迁子女属收养的,提供《收养登记证》,申请人属离婚或再婚,随迁与前配偶所生未成年子女的,须提供子女抚养权归属法律文书(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及《生效证明书》)。

  (四)选择入户地依据材料

  1. 迁入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2.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供单位集体户口簿扉页或已盖单位公章的扉页复印件。

  五、申请入户程序

  (一)申请人申请入户时,应按要求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并应一次性提交所需资料,属本人持有证件证明的收取复印件核验原件,《广东省直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及企业出具的员工在职证明收取原件。

  (二)材料受理后,公安机关负责对申请人的人口信息、户籍资料、在莞居住年限及社保部门推送的数据信息进行审核,符

  合迁入条件的按以下两种情况办理入户手续:

  属省内迁移的,经迁出地公安机关进行迁出核准操作后,通知申请人到迁入地办理落户手续,办理时限为18个工作日。

  属省外迁移的,迁入地公安机关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口所在地办理迁出后,再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申请人在提交入户申请时已选择证件邮寄服务的,其《准予迁入证明》或户口簿由公安分局通过邮政速递公司寄递至申请人。

  六、材料调查

  公安机关在受理入户申请过程中,对申请人提供的可疑证件、证明材料,由公安机关联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包括载体与信息),核查时间不纳入审批时限内。

  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的,一经相关部门审查发现,取消申请人入户资格;已办理迁户手续的,按户口管理有关规定,注销申请人及随迁人的户口,并将户口退回原户口迁出地,且自虚假行为被发现之日起,5年内不接受申请人及随迁人入户申请,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七、入户通报。

  公安机关每月将户籍迁入人员情况通报辖区卫生计生部门、社会保障部门和社区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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