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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电动自行车违规处罚规定(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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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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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电动自行车违规处罚规定: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电动自行车号牌,撤销电动自行车登记,处二百元罚款。

  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处二百元罚款。

  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过渡期满后仍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二百元罚款。驾驶人接受处理后,应当立即发还电动自行车。

  驾驶拼装或者改变出厂结构、构造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改变出厂结构、构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拼装的,予以收缴,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拼装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出厂时的结构、构造经营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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