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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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佛山市高明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加强和规范全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推进我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质量不断提升,结合我区实际,我局草拟《佛山市高明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知情权,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2月8日至2022年2月21日。征询意见期间如有修改意见的,请与高明区民政局联系。
联系人:严小姐,联系电话:0757-88661351。
电子邮箱:qmzj@gaoming.gov.cn。
地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沧江路和平巷10号高明区民政局养老服务和慈善事业股,邮编:528500。
附件:
网上征求入口:
佛山市高明区民政局
2022年2月8日
佛山市高明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主要形式,充分利用包括卫生服务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其他服务机构等,为社区内老年人提供或协助提供生活照料、助餐服务、膳食供应、保健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家政服务等一系列多元化养老服务的通称。
第三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应遵循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以人为本、政策扶持、因地制宜、市场运作、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区民政局是全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公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目录清单,负责全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统筹协调、政策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是本辖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资助对象审核审批,服务机构采购招标,建设和管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负责服务补助标准及资金审核、拨付与结算,并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居家养老服务资助对象申请和初审;协助开展对辖区内老年人健康状况、家庭情况和服务需求等调查;协助组织开展文体娱乐、社会交往、互助养老、志愿服务等活动;对服务机构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反馈。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服务设施
第六条 各镇(街道)应当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结合实际建设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各镇(街道)应设立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提供短期托养、日间照料、上门照护等养老服务功能。
第七条 养老服务设施应符合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其中,提供餐饮、医疗服务等服务的应符合卫生和食品药品安全等相应技术标准,并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区民政局应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指南,统一名称和标识。
第八条 各村(社区)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可由村(社区)自主管理,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整体或分项目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运营。
鼓励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照护、日间照料、短期托养等专业化服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满足多层次、多样化、个性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第三章 服务供给
第九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居住的60周岁及以上老人可申请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老人不纳入服务范围:
1、服务对象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2、服务对象患有精神疾病且病情不稳定的;
3、入住养老机构的老人不得享受居家养老服务。
第十条 服务产品项目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一)生活照料服务:个人清洁、排泄照料等;
(二)家政服务:居室清洁、更换洗涤、上门维修等;
(三)协助医疗护理:日常提示、助行服务等;
(四)康复护理服务:康复训练、日常生活运动锻炼等;
(五)医疗保健服务:保健服务、健康咨询等;
(六)精神慰藉服务:心理疏导等;
(七)安全援助:定期巡防、排除隐患等;
(八)应急处理:意外伤害事故、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等应急处理;
(九)日间托老:助餐配餐、午间休息等;
(十)长者饭堂:配餐、送餐等;
(十一)临终关怀:护理服务、心理照顾、善后服务等;
(十二)文化娱乐服务:文化教育、室外休闲活动等;
(十三)志愿服务:老人互助,志愿帮扶等;
(十四)转介服务:转介服务机构等;
(十五)其他服务。
第十一条 各镇(街道)开展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定服务机构,由确定的服务机构为服务对象提供上门服务。
上门服务实行“五定”方式,即:定服务人员、定服务对象、定服务时间、定服务地点、定服务项目。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协商确定服务时间、服务地点、服务项目,并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具体的服务内容,在每次服务结束后形成服务记录并与服务对象确认,完整记录上门服务过程。服务协议周期结束后,服务供应商应将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的资料规范整理。
第十二条 服务过程中如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终止服务协议或提供转介服务:
(一)服务对象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的;
(二)服务对象患有精神疾病且病情不稳定的;
(三)服务对象违反服务约定的;
(四)由于客观原因导致双方不能履行协议的;
(五)双方协商同意终止协议的。
符合第(一)、(二)项情形的,由服务机构通知服务对象委托人或近亲属送院治疗;无委托人或近亲属的,由服务机构通知服务对象所在村(社区)送院治疗。
第十三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根据实际成本、社会承受能力等,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收费标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收费标准应在服务场所和村(社区)公开栏张贴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服务机构应对服务过程定期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内容、服务时长、服务时间、服务地点、服务人员及服务质量等),对服务情况做出评价。
第四章 服务资助
第十四条 具有本区户籍且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居住,符合以下三个档次的九种老人,可申请享受相应的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
(一)以下6种老人享受第一档次的服务补贴
1、60周岁及以上的散居特困供养人员;
2、低保户里6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
3、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且是孤寡的60周岁及以上老人;
4、60周岁及以上的市级以上的劳动模范;
5、60周岁及以上的1—4级残疾退役军人;
6、100周岁以上老人。
(二)以下2种老人享受第二档次的服务补贴
7、低收入家庭(低保标准1.5倍以内)里6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
8、6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即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
(三)以下1种老人享受第三档次的服务补贴
9、90周岁—99周岁老人。
上述对象只能选择纳入其中一个档次享受补贴。已享受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按照就高原则,不能重复享受本办法的补贴。
区民政局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困难老年人受助需求适时调整资助对象范围。
第十五条 政府补贴标准
(1)2022年高明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第一档次为每人每月300元,第二档次为每人每月200元,第三档次为每人每月100元。
(2)2023年1月起高明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第一档次为每人每月400元,第二档次为每人每月300元,第三档次为每人每月200元。
第十六条 补贴标准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充分征求各镇(街道)意见,经区政府同意后进行调整。
各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超出区级统一标准的提标扩面资金由各镇(街道)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所需费用按区、镇(街道)5:5的比例承担,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区承担的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由区民政局每半年核拨一次。各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分别于每年6月、12月的5日前将服务合同、服务对象名册汇总上报区民政局核实后,由区民政局按照相关规定核拨相应经费。
第十八条 审批流程
(1)申请和受理。符合申请补贴条件的老年人(或其委托人)应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相关佐证材料,相关佐证材料包括:孤寡人员需提供户口本,特困供养人员需提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低保家庭需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残疾军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抚对象需提供《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
(2)调查和审核。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应会同村(居)委会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和审核工作。
(3)公示和确认。完成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名单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5天。公示结束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从审核之日的次月起纳入居家养老服务范围。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由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回复申请对象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民政局申请复核。由区民政局会同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十九条 服务机构按照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确定的服务方案与补贴对象签订服务协议并提供服务,超出服务方案和补贴标准的费用由对象自行负担。
第二十条 各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应在补贴对象身份变化的次月起调整补贴标准或终止补贴。服务对象亡故或转入机构养老的,应及时终止服务关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严禁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功能和用途。擅自改变的,由镇(街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属委托运营的应收回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申请服务补贴的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资料和凭证。对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行为的,取消其补贴资格,追回补贴经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资金必须全部用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要对服务质量进行跟踪、评估、监督,每年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评估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五条 区民政局应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监管,提升整体服务水平和效率,以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居家养老服务质量等进行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鼓励服务机构在做好补贴对象服务的基础上,拓展服务对象范围,与其他对象签定服务协议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其他老人自费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与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具体的服务内容,费用自行结算。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年?月?日,有效期5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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