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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新区疫情医学及心理咨询电话(苏州高新区疫情防控中心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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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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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高新区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3号)

  为维护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落实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和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3号)》要求,有效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苏州高新区实际,从即日起,实施以下措施:

  1.各地各单位最大程度动员离苏人员不得提前返回苏州,本地人员做到减少流动。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复工、复业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品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2.学校开学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17日24时。此前,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返校,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线下集中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

  3.对湖北等疫区来(返)苏人员,在车站、码头、国省道、高速公路口等一律依法进行检疫查验,并采取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不少于14天等措施。

  4.凡有两周内湖北地区往来史、与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的人员,必须主动到交通检疫点或居住社区居(村)委会进行健康申报和体温检测,做好居家隔离观察,其中的发热病人应拨打所在区卫生服务中心电话,由专用车辆转送至指定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接触史的,应到区指定观察点接受集中医学观察;对隐瞒不报、拒不配合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强制执行;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镇、街道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必须组织工作人员、辖区民警、志愿者等主动上门,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要求,逐户排摸处置。市民要自觉主动、积极配合工作人员上门问询,鼓励市民群众提供重点人员信息,可拨打所在社区电话。

  6.一律停止集市、集会,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禁止任何餐饮单位和个人举办任何形式的群体性聚餐活动,已订餐的应尽快取消或延期举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头一律不得参加聚餐。影剧院、娱乐休闲场所、网吧、浴室、足浴、棋牌等场所,一律全面停止营业。养老机构、护理机构等一律实施临时封闭管理。

  7.关闭客运西站、苏绍高速(S9)通安收费站,对开放交通路口实施集中检疫查验,具体由公安、交通等职能部门公布。轨道及公交车等市内公共交通减少发车频次。

  8.各行政、企事业单位要建立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等防控机制,落实人员管控、环境消毒等疫情防护措施,发现情况及时处置。

  9.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市民应减少出行,不参加集聚性活动,做好居家环境卫生,出入公共场所时必须佩戴口罩,对不听劝阻的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如对本通告有关内容有疑问,请拨打区疫情防控办公室电话68750867进行咨询。疫情医学咨询、心理咨询电话见上文。

  特此通告!

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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