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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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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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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天河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天河区教育局于2016年印发了《天河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规定》,文件有效期5年,现文件已到期。

  天河区教育局在开展调研工作,评估实施情况,查阅相关政策和文件基础上,结合本区实际,修订形成了《天河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信地址:天河区天府路1号4号楼3001旁(天河区教育局负责法治工作的科室),邮编:510630,信函上注明“关于天河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2.电子邮件:jyj-fgs02@thnet.gov.cn

  3.联系电话:020-38622798,传真:38623041

  如有提出意见或建议的社会公众,请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2月24日(以邮戳为准)。

  天河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天河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修订稿)》《广州市幼儿园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区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天河区辖内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设施(以下简称为“配套幼儿园”)建成后,产权、使用权需移交给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局(以下简称为“区教育局”)接收的,由区教育局决定相应办学事宜。

  第二条 区教育局可在配套幼儿园开办公办幼儿园,也可优先考虑区教育局属下事业单位开办公办幼儿园。区教育局属下事业单位申请承办幼儿园的,可以直接获得承办权。区教育局自行举办和区教育局属下事业单位承办的幼儿园,性质属于公办幼儿园,按照公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办理。其它国有企事业单位申请在配套幼儿园开办公办幼儿园的,见其它规定。

  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申请在配套幼儿园承办幼儿园的,须通过公开竞投方式取得承办权。所开办幼儿园的性质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本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幼儿园的办学原则:

  (一)依法办园。

  幼儿园在开办期间,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关于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规定的要求,接受区教育局的管理,端正办园方向,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

  (二)普惠办园。

  获得承办权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为“承办者”)原则上将幼儿园开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遵守相关规定。

  第四条 确定幼儿园承办者的公开竞投由区教育局负责组织。承办者确定后,由区教育局与承办者签订配套幼儿园承办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办期限不超过五年。幼儿园在开办中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其它资质证书的,协议提前终止。

  第五条 符合开办条件的幼儿园,应按区行政机关要求递交开办申请,通过审批且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幼儿园方可正式招生及开展保教活动。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变更、续期、注销等申请按区行政机关要求办理。

  第六条 承办者或幼儿园根据本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缴纳承办费。

  第七条 区教育局作为配套幼儿园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按照《天河区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承办者收取承办费,并全额上缴区财政。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承办费按区教育局委托的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所评估的能保证幼儿园正常运营的金额缴纳,每半年缴纳一次。

  已按照中介机构评估结果为标准缴纳承办费的民办幼儿园,承办期满后续约时,如果全区各类等级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和生均定额补助标准未调整,则承办费不需要重新调整。如果标准已经调整,则承办费需要重新进行评估,按中介机构所评估的能保证幼儿园正常运营的金额缴纳。

  第八条 幼儿园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收费并公示,严格按照公示后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能抬高收费标准或增设收费项目。

  第九条 在开办期间,配套幼儿园接受物业服务、需缴交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费由幼儿园或承办者承担。幼儿园或承办者应与物业服务单位就物业服务的项目和缴交物业服务费签订合同并于签订合同后1个月内将合同报区教育局备案。

  第十条 区教育局根据相关规定对幼儿园进行管理。

  为保障幼儿园运行的连续性,承办者不得无故停办幼儿园。

  幼儿园应每年参加区教育局的年检。幼儿园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年检或未能通过年检,区教育局有权收回承办权,终止承办协议。

  第十一条 幼儿园要依据相关规定,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积极参加规范化、等级幼儿园评估

  第十二条 幼儿园在开办期间,幼儿园及其承办者不得出现如下行为:

  (一)出租、出售、抵押、转借配套幼儿园的场地、房屋或设施设备;

  (二)损毁配套幼儿园的场地、房屋或设施设备;

  (三)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变相转让配套幼儿园的承办权;

  (四)未经批准,私自与第三方开展合作办学;

  (五)改变配套幼儿园的教学用途;

  (六)挪用办学资金,用于其他非教学用途;

  (七)违反国家、省、市、区教育、国有资产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其他行为;

  (八)承办者无故停办幼儿园。

  如有上述情况发生,区教育局有权收回承办权,终止承办协议,并追究承办者的责任。

  第十三条 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园长是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举办者应当足额保障学校日常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和提供其他必要条件,应按照省、市、区及有关部门的规定落实好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幼儿园的安全稳定工作责任未落实和安全隐患未整改的,区教育局有权收回承办权,终止承办协议。

  第十四条 区教育局鼓励幼儿园在承办期内进行等级评估。幼儿园在最近一次承办期内通过区一级以上等级评估(含复评),在协议期满后可优先续签协议。未通过区一级以上等级评估(含复评)者,区教育局对其进行专项评估,如达标,可优先续签协议;如未达标,将不予续签协议,区教育局收回其承办权。

  如遇政府因开办公办幼儿园等原因决定收回配套幼儿园的,由双方按承办协议的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五条 承办协议到期承办者有意续办的,应在协议到期12个月前,向区教育局提出续办申请,区教育局原则上在协议到期前6个月对是否可以续办进行明确。协议到期时,如双方未续签协议,协议终止。幼儿园向家长等收取费用的期限不能超过幼儿园承办期。

  承办期限届满时,如出现疫情等特殊情况的,经承办者申请,区教育局批准,承办期可延续最长不超过一年,处理相关事务。

  第十六条 承办者在承办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不能继续履行承办协议的,由区教育局收回承办权,按照相关规定重新确定承办者:

  (一)作为法人的承办者注销、吊销;

  (二)作为自然人的承办者死亡;

  (三)其他无法继续履行承办协议的情形。

  第十七条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幼儿园终止办园,举办者应在幼儿园终止办园时负责在园幼儿的分流,并依据相关规定妥善解决在园教职工的安置及补偿问题。区属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能按相关法律政策给予指导。

  第十八条 承办协议终止或解除,承办者有义务将配套幼儿园的场地、房屋或政府财政资金投入的设施设备移交给区教育局,区教育局组织进行移交接收。

  承办者在办园期间若对房间间隔进行调整,若教育局要求,需在约定时间内恢复原样;投入的不可移动的装修、设施设备不能撤走,应无偿移交给区教育局。

  第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成并已移交给天河区教育局接收的天河区辖内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包括新开办和承办协议期满后续办的天河区辖内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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