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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斯洛伐克发生猪瘟疫情(斯洛伐克今天新增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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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03-28

好酷屋教程网小编为您收集和整理了两部门:斯洛伐克发生猪瘟疫情(斯洛伐克今天新增疫情)的相关教程:据海关总署网立7日消息,海关总署和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称,斯洛伐克境内近期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为防止疫情传入,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斯洛伐克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值得一提的是,早在

  据海关总署网立7日消息,海关总署和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称,斯洛伐克境内近期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为防止疫情传入,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斯洛伐克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值得一提的是,早在7月26日,海关总署就已经发布了关于防止斯洛伐克非洲猪瘟传入的警示通报。

  两部门最新发布的公告显示,7月25日,斯洛伐克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该国境内近期发生非洲猪瘟疫情。迄今为止,我国尚未与斯洛伐克签署猪、野猪及其产品准入协议。

  公告指出,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斯洛伐克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斯洛伐克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明,一律作退归或销毁处理。

  同时,进境船舶、航空器、公卵岬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明有来自斯洛伐克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允许,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斯洛伐克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公告还明确,凡违抗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防止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公告原文: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130号(关于防止斯洛伐克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19年7月25日,斯洛伐克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该国境内近期发生非洲猪瘟疫情。迄今为止,我国尚未与斯洛伐克签署猪、野猪及其产品准入协议。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斯洛伐克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斯洛伐克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明,一律作退归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卵岬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明有来自斯洛伐克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允许,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斯洛伐克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抗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防止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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