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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员不列入低保对象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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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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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依法确定的失踪人员;

  (三)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四)戒毒期为3个月以上的正在戒毒所强制戒毒的人员;

  (五)在部队服义务兵役的人员;

  (六)在部队服志愿兵役的未婚人员;

  (七)按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申请低保办理流程?

  (1)申请低保救助,由户主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户主不能申请的,可由其他家庭成员向户主户籍所在地申请;家庭成员均不能申请的,可由法定监护人或村(居)民委员会代户主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和民主评议意见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救助作出审核意见,并按规定对审核结果等进行公示。

  (3)公示期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公示情况(有无异议情况)等所有相关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4)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低保金额。对不予批准低保的,应当以审批机关名义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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