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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加强种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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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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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农业农村(畜牧)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生猪屠宰行业管理,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鲜、冻猪肉及猪副产品首席部分:片猪肉》(GB/T 9959.1-2019)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请求,现就加强种猪屠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不得剥皮、分割且应当明确标识

  自2019年10月1日起,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不得将屠宰的种公猪、种母猪和晚阉猪加工成无皮片猪肉,不得将种公猪、种母猪和晚阉猪的片猪肉加工成分部位分割猪肉。种公猪、种母猪和晚阉猪的片猪肉应当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肉品品质检验相关证章制作式样的通知》(商秩字〔2009〕11号)请求,分辞在片猪肉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加盖“种猪”或“晚阉猪”标识印章。

  二、限期拆除有关剥皮、分割设施设备

  专营或兼营种猪屠宰的企业要于2019年9月30日前彻底拆除有关剥皮、分割设施设备。参加2019年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企业一律按浸烫、脱毛加工工艺标准验收。

  三、规范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驻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官方兽医要依法执行检疫和监管职责,严厉按照《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开展屠宰检疫,监督屠宰企业在种公猪、种母猪和晚阉猪的片猪肉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加盖“种猪”或“晚阉猪”标识印章,并在动物检疫证明上备注“种猪”或“晚阉猪”。对将种公猪、种母猪和晚阉猪加工成无皮片猪肉或加工成分部位分割猪肉的,不得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四、加强非洲猪瘟风险评估监测

  自2019年7月起,按照《河南省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关于开展屠宰场非洲猪瘟风险评估监测的通知》(豫防指〔2019〕10号)请求,全省所有专营或兼营种猪屠宰的企业纳入省动物疫病防止控制中央监测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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