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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景宁县查处一起流动经营未经检疫猪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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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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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9日,景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会同县市场监管局、大际乡政府查处了一起流动经营未经检疫猪脚案。

  5月29日上午,景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大际乡政府报告,有一外地来的商贩拉着一批猪脚在大际乡辖区内流动经营,经乡政府组织人员深入排查,初步了解到当事人经营的猪脚没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也不知道这些猪脚是否安全,大家担心经营的猪脚是否为病害或病死畜产品。

  畜产品质量关乎餐桌上的安全,事关人体健康和社会稳定。接报后,景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执法骨干会同县市场监管局的同志迅速赶赴大际乡进行现场处置。一到大际,在与乡政府原查办同志初步了解掌控的基本情况后,立即展开全面的现场实物检查和案情调查。

  经调查得知,当事人施某系泰顺县人,平时以从事贩卖猪脚生意为生。5月28日,施某从江山市农贸市场的肉摊上收购了一批猪脚,在未申报检疫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证)的条件下,用一辆冷藏保鲜车把产品拉回泰顺,有部分于当天在泰顺当地已经销售。5月29日上午,施某想到大际乡有亲戚,于是就把没卖掉的300斤猪脚用冷藏保鲜车直接送到大际,准备到各村流动销售。没想到,在刚要售卖时,被群众发现,及时反映当地乡政府后而被查获。300斤猪脚经执法人员逐只认真外观检查后,没有发现病变和腐败变质,并经与江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取得联系协助检查外,确认产品来源属实。施某经营的猪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的规定。

  据介绍,《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肉、脏器、脂、头、蹄、血液、筋等,符合条件且补检合格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不符合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针对施某的违法行为性质及相关事实,景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在提取相关证据后,对施某经营的猪脚符合补检条件且依法实施补检合格,并将依法立案进行处罚。

  景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称,此案的查办,是全县深入持续开展“肉品百日整治行动”取得实效的一个体现,充分说明了广大群众对肉食品质量安全意识的进一步增强,有力地震慑了不法分子的投机行为和违法动作,对净化了农村肉品经营环境,确保全县人民吃上“放心肉”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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