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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范围 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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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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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人范围包括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绿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低收入家庭及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城镇住房困难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城镇居民户籍,并至少有一人取得市区居民户籍满1周年(主申请人配偶不受户籍条件限制);

  申请人已婚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须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离异的,由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须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未婚的,单独申请需年满30周岁,申请人为孤儿的,可放宽至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同一户籍内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分户申请:①年龄满30周岁的未婚人员;②未单独立户的已婚或离异人员因无房而实际与父母(子女)同住的。

  2.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一户总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

  4.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市区城镇居民户籍;

  2.全日制最高学历毕业未满7周年;从事公益类特定工种的,全日制最高学历毕业未满10周年;

  3.参加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连续不间断缴费6个月以上;

  4.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5.本人在市区无住房或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父母无住房资助能力(无住房资助能力标准为:资助人员在市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已婚的新就业人员按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

  (三)外来务工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市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不间断缴费满1周年;从事公益类特定工种,或户籍在市本级乡村地区的,在市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不间断缴费满6个月;在市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2.人均可支配收入(含在金华市区工作的配偶)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3.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住房或3人以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申请对象拥有一辆15万元(以车辆销售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以上汽车或两辆以上汽车的,同一保障家庭成员之间的车辆变更转移的,按家庭首次购买该车价格计算;

  (二)申请对象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超30万元的;

  (三)申请对象公积金人均月缴纳额(含个人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超1300元的;

  (四)在市本级范围内已获批集体宅基地面积的;

  (五)申请时已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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