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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中存在哪些问题又该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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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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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探讨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现状以及所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建议。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工作是版权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软件著作权登记数量突飞猛涨,我国软件著作218783件,这是继我国软件登记量超过10万件后,又一重大突破。[1]本文针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工作中的状况进行讨论,并尝试提出有效的完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的建议。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基本情况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2]    国务院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发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并在该条例中规定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内容。1992年4月6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应声出台,由机械电子工业部发布并实施。截止到今年,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已经实施了24年。作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之一,计算机软件具有不同于其他作品的突出特点,因此对于计算机软件作品的保护,采取了通过法规单独立法予以保护的方式。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实施的24年中,软件登记主管部门与登记机构发生了变化,由机械电子工业部委托的中国软件登记中心,调整为国家版权局指定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负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相关工作。同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主要法律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现行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主要依据是《保护条例》和《登记办法》中的规定,在一段时期和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随着软件产业的快速发展,软件著作权登记量的不断增长,现行的登记制度也开始暴露出一些问题,无法完全适用于目前的软件登记工作以及软件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为使登记工作能更好地服务于软件产业发展,为软件权利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建议对现行著作权登记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主要包括软件著作权登记种类、登记文件及交存方式、登记证书内容、登记机构撤销职权、处罚措施等方面。    1. 软件著作权登记种类    按照现行《登记办法》的规定,软件著作权登记不仅仅限于原始取得权利的情形,还包括通过继承、承受、受让等方式取得权利的情形。即软件著作权发生继承、受让、承受等转移变化后,仍可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而不是权利变化的记载,造成登记的混乱。尤其是通过转让取得软件著作权的受让方不仅可以以著作权人的身份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也可以以合同当事人身份申请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登记,造成事实上两类登记的交叉。基于同一转让行为可以进行两类不同的登记,暴露了登记分类标准的不严谨性,缺乏合理性。在实践中,不仅给登记申请人面对登记申请选择时带来极大的困惑,也人为地增加了登记工作的复杂性,影响着软件登记的权威性。    建议重新梳理软件著作权登记,在立法中明确不同登记的范围。    2.软件鉴别材料的交存方式    现行《登记办法》中要求应以纸介质方式提交源程序和文档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这导致了登记机构保存的鉴别材料证明力不足,无法完整的展现出软件的内容及形式,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相当不利。而且现在许多软件源代码中各个模块并无前后之分,著作权人也很难界定源代码的先后顺序。源程序的交存方式应适当放宽,不应仅限于提交前后各连续的30页。其次,软件作品具有不同于一般作品的数字化形式特殊性,它易于复制和修改,以数字化形式提交和保管更符合软件作品的特性,与以纸介质交存鉴别材料的方式相比,权利人将更愿意以数字化形式提交,其更易交存和管理 ,数字化形式提交可以实现登记工作无纸化管理,登记流程更快捷。    建议修改现行《登记办法》中软件著作权登记鉴别材料的交存方式,规定申请人提交全部源程序,文档则需要提交任意一种软件文档的全部材料,并且源程序和文档应当以CD-ROM或DVD-ROM光盘为载体的数字文件方式提交。对于有正当理由,无法提交源程序,规定其可以以同一源程序的目标代码形式提交,但必须附送该软件样品。    3.登记证书内容    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中记载了软件著作权的主要登记事项,合同登记证书中记载了软件权利转让或专有许可的合同主要事项,登记证书是软件登记人对外公示软件权利的最有效的方式,其在软件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而现行《登记办法》中却没有对登记证书中的记载事项做任何规定,这可以说是一种缺失,这也导致登记机构在制定登记证书时缺少相关依据。    建议以登记簿作为具体的登记文件形式,对登记的全部信息进行全面和清晰的记载,不仅记载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基本事项,同时记载有关变更、补充甚至转让等信息,使登记文件具有全面性和连续性。[3]    4.登记机构撤销软件著作权登记    近年来,国家对软件企业的扶持力度逐渐加大,部分企业为享受国家相关政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证书的事情时有发生。依据现行《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当软件登记机构发现软件登记主要登记信息不真实时,只要软件登记人不主动提出撤销登记,登记机构也没有权利撤销其登记。这一主动撤销职能的缺失不仅影响软件著作权登记工作的正常开展,更影响了软件著作权登记信息的公信力及权威性。    建议在《登记办法》中赋予登记机构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登记的主动撤销职权,即对于经查证确属以下情形的,登记机构有权予以撤销:①提交的软件鉴别材料不是《保护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文档的;②申请文件中软件名称、权利署名不一致,且未提交证明文件的;③申请登记的软件存在权属争议的;④申请登记的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⑤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不是软件著作权人的;⑥合同中的转让方或专有许可方不是软件著作权人的;⑦其他不符合登记的情形。⑧根据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决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撤销的;⑨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或专有许可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⑩申请人提供虚假登记文件或者以其他手段骗取软件著作权登记或合同登记的;?其他应当撤销的。    同时,对于登记机关依职权撤销软件登记之后,软件登记人若对撤销登记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版权局提出异议请求。    5.关于处罚措施    目前,虚假登记频发,而现行《登记办法》中并无对虚假登记的监管及惩罚措施等相关规定,造成登记机构在治理虚假登记行为时,缺少相关法律依据,惩治力度不足,无法对这类登记进行有效监管及惩处。    建议在《登记办法》中明确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供虚假登记文件或者以其他手段骗取软件著作权登记或合同登记的,登记机构将对登记申请作出不予登记的处理,对已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将予以撤销登记。同时将通过登记机构网站向社会公示虚假登记的有关信息。以此威慑虚假登记等恶意登记行为,对登记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维护登记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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