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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居住证失效功能停用情况 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有效期两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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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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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

  (一)持证人在申办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二)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

  (三)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

  (四)持证人已转办居住地常住户口的;

  (五)持证人跨省辖市区或县行政区域更换居住地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使用功能的情形。

  此外,还有以下情况需要留意,谨防居住证失效:

  1.当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由居住证持有人或代办人到居住地登记站办理签注手续。

  2.居住证持有人在省辖市区或县(市)行政区域内更换居住地的,应当在更换居住地15日内到现居住地登记站申请办理签注手续。

  3.逾期不超过半年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超过半年申请补办签注手续的,需重新申报暂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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