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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病医保报销标准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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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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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病医保报销标准及比例

  报销标准

  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上一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扣除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金额后,超过起付标准(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1.3倍)以上的部分,纳入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范围。

  起付标准以上(不含)部分累加5万元(含)以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60%;超过5万元(不含)以上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70%,上不封顶。

  报销比例

  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一个年度结算一次。

  举个例子

  参保职工老王患有大病,在2019年发生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并扣除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金额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仍有20万元。

  根据城镇职工大病保障规定,那么39525元以上的160475元由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机制进行“二次报销”。

  其中,5万元以内部分,二次报销60%,即基金支付3万元;5万元以上的部分110475元,二次报销70%,即基金支付77332.5元;

  经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二次报销”,共计可减轻该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负担10733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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