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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区节地生态葬和集中守灵奖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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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05-09

好酷屋教程网小编为您收集和整理了淮安市区节地生态葬和集中守灵奖补办法的相关教程:一、奖补对象  采取节地生态葬法处置骨灰和选择在政府指定的集中守灵点办丧的本市市区(含清江浦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新城、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淮阴区、淮安区、洪泽区)户籍居民。  二、

  一、奖补对象

  采取节地生态葬法处置骨灰和选择在政府指定的集中守灵点办丧的本市市区(含清江浦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新城、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淮阴区、淮安区、洪泽区)户籍居民。

  二、奖补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节地生态葬法,是指遗体火化后,采取树葬、壁葬、不保留骨灰或骨灰立体式存放等节约土地资源方式处理骨灰的安葬方法。

  树葬、壁葬等绿色生态殡葬:树葬指将逝者骨灰深埋在民政部门指定合法公墓树下,碑上刻上逝者姓名或不立碑;壁葬指逝者的骨灰盒安放在民政部门指定的合法公墓内建设的壁墙上,并在上面刻上逝者姓名,以便亲属祭扫。

  不保留骨灰节地生态葬:指使用可降解骨灰盒将骨灰深埋在民政部门指定合法公墓内的花坛或树下,不立碑、不占地,或选择民政部门组织的海葬。

  骨灰立体式存放:指将逝者骨灰存入民政部门指定合法的公墓、殡仪馆或本辖区公益性立体式骨灰存放设施的节地葬法。

  集中守灵:指人员去世后,丧属到民政部门指定集中守灵点守灵办理丧事的。

  三、奖补标准

  (一)对选择树葬、壁葬等绿色生态葬法的市区户籍居民,给予当地物价部门核定公布价格15%的优惠。

  (二)对不保留骨灰的市区户籍居民,每例给予1500元的生态奖补。

  (三)对选择到民政部门指定地点集中守灵的市区户籍居民,每例给予1500元费用减免。 (四)市区户籍居民新产生的骨灰寄存,在民政部门指定的合法骨灰寄存处寄存,减半收取格位占用费。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补对象,选择树葬、壁葬等绿色生态葬法处置骨灰及立体式骨灰存放葬法的,申请人(一般应为逝者的法定继承人)向逝者骨灰安葬处的殡葬单位申报材料,提出申请办理价格优惠减免事宜;选择花坛葬、树葬等不保留骨灰葬法处置骨灰和骨灰寄存的,由申请人向骨灰安葬或寄存处的殡葬部门提出申请奖补事宜;选择骨灰撒海的,由申请人向逝者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奖补事宜;选择到民政部门指定地点集中守灵的,由申请人向逝者办丧集中守灵点的殡葬单位申报材料提出奖补申请。

  (二)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淮安市市区节地生态葬法奖补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逝者户口簿原件(逝者户口已注销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信息证明)和复印件一份;

  4、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5、申请不保留骨灰葬法及集中守灵奖补的,同时需提交所有法定继承人签章的指定银行账号复印件;

  6、殡仪馆或合法公墓出具的费用收据;

  7、受理单位认为必要的其他补充材料。

  (三)受理

  受理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给予奖补。

  五、经费结算

  (一)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发生的奖补事项所需资金纳入各区财政预算,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对无法确认户籍人员的骨灰寄存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

  (二)本办法规定的奖补项目,由承办事宜的殡葬单位直接给予丧户减免,减免的项目经费由承办事宜的殡葬单位先行垫付,市、区两级财政按季予以结算。承办事宜的殡葬单位应按时汇总并填写《淮安市区节地生态葬和集中守灵奖补结算清册》,并附《申请表》复印件,送属地区级民政部门审核,同时报市民政局、财政局备案。区级民政部门在《费用结算清册》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盖章。各区财政部门于次月10日前将资金划入承办生态殡葬事宜的单位账户,市财政与区财政结算当年年度市级财政承担部分及其他应由市财政承担的费用。市财政补助部分由公益性殡葬事业单位先行支付,年底市财政审核结算。

  六、监督管理

  (一)市民政局、财政局共同监管减免和奖补资金,市民政局定期会同市财政局进行监督检查。

  (二)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受理单位应严格审核,事后发现有弄虚作假和其它舞弊行为的,除追回损失外,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三)受理单位应留存所有申请材料,并按《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归档保存。

  (四)受理单位应结合本单位信息系统建设实际,将有关业务纳入信息化管理,实行实时互通、规范管理。

  七、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淮安市区范围的清江浦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新城、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淮阴区、淮安区、洪泽区。其他各县参照此办法,于2017年7月1日前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八、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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