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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实行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全省通办”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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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05-09

好酷屋教程网小编为您收集和整理了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实行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全省通办”的通知的相关教程:一、适用对象  未申领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本省户籍居民,可在省内任一公安户籍派出所(含户证办理中心、办证中心等,下同)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二、申领材料  已满16周岁的,凭本人的居民户口簿申领。未

  一、适用对象

  未申领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本省户籍居民,可在省内任一公安户籍派出所(含户证办理中心、办证中心等,下同)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二、申领材料

  已满16周岁的,凭本人的居民户口簿申领。未满16周岁的,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陪同,凭居民户口簿代为申领;其中,居民户口簿无法体现监护关系的,还需提供注明监护关系的材料,通过系统查询和政务信息共享可以查明监护关系的,不再要求提供。

  三、办理流程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全省通办”,按照“异地采集受理、原籍审核签发、统一制作发放”的业务流程和省厅印发的《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居民身份证省内异地受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公办〔2017〕84号)相关规定办理。

  四、不予异地受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

  (一)提供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不一致的;

  (二)户口疑似虚假、重复登记的;

  (三)有其他不宜异地受理的特殊情形。

  五、工作要求

  实行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全省通办”,是加快推进“跨省通办”的重要基础,是为民办实事的具体举措。各地要认真部署实施,加强业务培训,做好软硬件准备,切实提升公安政务服务能力。要落实工作责任,积极联系沟通,相互协作配合,为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要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政策知晓面,使便民利民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厅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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