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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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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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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重复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本人,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待遇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从其被清理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抵扣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继续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中按一定比例逐月抵扣,直至重复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全部退还。

  参保人员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应终止并解除其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重复领取的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退还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从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其继续领取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抵扣。

  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含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逐月抵扣标准,原则上按继续发放的月基本养老金扣除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的标准确定,但最低抵扣标准不低于继续发放的月基本养老金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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