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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如何费用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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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07-09

好酷屋教程网小编为您收集和整理了江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如何费用结算?的相关教程:1、普通住院、特定病种门诊费用结算  (1)参保人在已建立医疗保险实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特定病种门诊的,出院(门诊)时定点医疗机构应按参保人所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有关规定进行结算,收取参保人个人应

  1、普通住院、特定病种门诊费用结算

  (1)参保人在已建立医疗保险实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特定病种门诊的,出院(门诊)时定点医疗机构应按参保人所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有关规定进行结算,收取参保人个人应支付费用(含起付线的费用、起付线以上自付部分的费用、超出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费用和基金不负责支付的费用),其余的医疗费用(含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费用、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费用、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办法结算。

  (2)参保人在未建立医疗保险实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特定病种门诊就医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需由个人现金垫付后,在2个月内持以下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审核手续,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住院须持资料:本人身份证、社保卡、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属医技类费用的还须提供检查诊断报告单(以上资料鉴证原件无误后留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汇总收费清单(加盖收费章)、住院收费收据及其他相关资料。

  特定病种门诊须持资料:门诊收费收据、收费清单或明细表,特定病种专用证等相关资料。

  委托其代理人代为办理的,代理人除携带以上有关资料外,还须携带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普通门诊费用结算

  参保人在所选定的门诊定点机构就诊时,门诊定点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收取参保人个人应支付费用,其余的医疗费用,由门诊定点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办法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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