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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120头“三无”生猪被查 四川省生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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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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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5日上午10时许,省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二支队二大队金子山勤务组民警巡逻中发明一生猪运输车辆,遂引导至金子山收费立外,经青川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检查,该车驾驶员杨某提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系伪造,所运的120头生猪(约重15吨)所有属于“三无”生猪。据驾驶员交代,这120头生猪是从甘肃省武威市收购而来,准备运至重庆销售。

  昨日,青川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心书。

  运输120头“三无”生猪违抗《动物防疫法》规定

  青川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在检查中发明:停放在G5高速金子山收费立外广场的大货车车上有驾乘人员二人,车上装载有生猪120头,标识佩戴齐全(所有是甘肃的编码),临床检查健康,但驾驶员不能提供真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非洲猪瘟病毒实验室检测报告》。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猪),其行为违抗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产品: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之规定。

  青川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于12月5日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诉书》,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诉书》后,放弃陈述申辩、申请闻证权利。

  遭罚款110700元生猪被遣送原地

  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晰,证据确凿,青川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

  青川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令当事人立即纠正违法行为,遣送当事人和车辆、120头生猪归原地——甘肃省武威市,并作出罚款决心:罚款110700元。当事人魏某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心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心书到青川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若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同时,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心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心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川县农业农村局及青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青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心,青川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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