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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潍坊市中心城区启动供热低温运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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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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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中心城区启动供热低温运行的通知

  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公用中心)、财政局,高新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经济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公用中心)、财政局,中心城区各供热企业:

  根据近期天气预报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决定潍坊中心城区于11月1日启动供热低温运行,低温运行范围包括供热企业集中供暖的居民小区以及其他单位管理的燃气锅炉、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等分布式集中供暖的居民小区。

  各区及相关开发区要组织供热单位安全有序启动低温运行工作,确保居民家中及时感受到温暖。一旦气温下降幅度较大,市政府将统一部署启动正式达标供暖。要做好低温运行居民采暖用热量(含分布式集中采暖居民小区)核查统计工作,低温运行期间居民供热的热源成本由市区财政承担;供热用热(气、电)量以外的人工费、水费等其他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

  潍坊市城市管理局 潍坊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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