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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莱芜区禁放烟花爆竹致全区广大居民朋友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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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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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广大居民朋友:

  《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自2019年5月1日在莱芜区实施以来,全区动员、全民参与,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成效显著,赢得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2023年元旦、春节将至,为进一步做好全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请广大干部群众人人总动员、大家齐努力,全力实现宣传发动“零死角”、禁放区域“零响声”、消防安全“零隐患”、公共安全“零事故”的“四零目标”。现将我区烟花爆竹禁放的相关规定告知大家,请自觉遵守,严格执行。

  一、莱芜区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莱芜区城区东至博莱高速,南至汶河中心线,西至莱城大道(包括南十里铺村、北十里铺村全域),北至嘶马河和济莱高速交叉线以南,四至线闭环连为一体。该环线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不得举办焰火燃放活动。

  二、上述禁放区域之外的下列重点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机关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6)建成小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7)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8)工业园区、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9)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10)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重污染天气期间,全区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四、非禁放区购买销售烟花爆竹均需实名登记

  根据上级《关于进一步加强产销旺季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关于切实做好岁末年初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公安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建立烟花爆竹销售实名登记和可疑情况报告制度,请销售业户及广大群众严格落实烟花爆竹购买销售实名登记,我们共同提高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的能力,有效防范各类涉爆炸案件和事故发生。

  五、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将受到依法处理

  按照《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要求,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重污染天气期间,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罚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居民朋友们,违规集中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空气污染,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造噪声污染,莱芜是我们共同的家园,保护碧水蓝天、净化空气质量、保障人身安全是我们每个居民应尽的责任,让我们携起手来,做一名倡导文明、引领新风的传播者,继续做好烟花爆竹禁放工作。莱芜区人民政府鼓励广大市民主动劝阻、积极举报违规燃放行为。举报电话:110

  祝广大居民朋友身体健康、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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