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邳州关于复工返程期间的通告(邳州市返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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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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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邳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关于依法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精神,进一步落实邳州市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邳州市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等各项措施,依法加强防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市疫情防控工作中全体市民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和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通告如下:

  一、全体市民必须依法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徐州、邳州出台的疫情防控各项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村(社区)或所属企事业单位如实报告,主动配合完成健康申报、健康检查和不少于14天的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违反规定的,有关部门认定后纳入失信名单,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近两周内,有湖北省、浙江省温州市等疫情重点地区停留、旅行、居住史的;

  2.近两周内,曾接触过来自湖北省、浙江省温州市等疫情重点地区人员的;

  3.近两周内,曾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共同乘坐同一密闭型公共交通工具的(包括但不限于飞机、火车、大巴、客轮、地铁、出租车等);

  4.身边有新冠肺炎疑似、确诊病人,或有多名人员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

  5.有其他可疑情形的。

  二、返邳人员在火车站、交通道口等场所必须按规定接受健康检查,主动登记相关信息和接受隔离医学观察等疫情防控管理措施。

  违反规定的,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湖北省及浙江省温州市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不来邳;确需进入我市的,主动接受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

  2.其他疫情重点地区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暂缓来邳;确需进入我市的(在邳有常住户口的、有暂住登记且有社保记录的、有企业返工证明的),主动接受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

  3.发热人员一律由120专车转至发热门诊就诊。经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阳性或有其他诊断依据疑似病例必须接受隔离治疗,其同行人员必须接受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

  对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或者拒绝执行疫情防控管理措施的,有关部门认定后纳入失信名单,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三、凡新冠肺炎确诊或疑似病人、经调查确定的密切接触者、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的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否则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纳入失信名单。

  1.积极配合疫情防控机构采取隔离治疗、指定场所医学观察等必要的防控措施,配合各卡口、检查点检测,拒不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有关机构强制执行,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就诊时应当如实告知疫情高发地区旅居史、传染病人接触史等相关情况。故意隐瞒上述情况,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收留或出租房屋给来自湖北、浙江温州市等疫情较重地区人员应主动报告,不如实报告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4.所有来自外县、区的人员三小时内应主动到村(居)如实报告,若不报告一经查实,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5.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期间,应配合疫情防控机构采取的防控措施。如发生逃离转运车辆、隔离场所或者擅自接触他人等违反防控措施行为,导致传染病传播,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暴力或威胁方法阻碍管控人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采取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全体市民必须自觉遵守《邳州市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等各项规定。

  在公共场所自觉戴口罩,不得集聚,不得组织聚集性活动(包括聚餐、聚会、打牌等娱乐以及各类民俗活动等),不得大规模操办婚丧喜事;

  不得销售活禽,不得猎捕、销售、食用野生动物;

  不得编造涉及疫情的虚假信息,不得传播谣言;

  不得利用疫情哄抬物价、恶意抢购,不得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并严格遵守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防疫义务。

  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纳入失信名单。五

  非涉及居民生活必需、未经批准(备案)的公共场所,一律关门暂停营业,经防疫工作人员告知关闭暂停营业后,发现仍然继续开门营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并纳入失信名单。

  六、全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切实承担主体责任,严格履职、主动担责,做到依法依规、群防群治。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依法严格遵守各项疫情防控规定。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涉及公职人员的,依法依规依纪从严处理,同时通报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予以相应处理。

  邳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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