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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园区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员工进出园区注意事项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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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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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功能区、各街道、各社工委、各企业:

  为严格落实江苏省《关于对于进入江苏人员全面实行健康状况主动申报制度的紧急通知》、苏州市《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5号)》、苏州市《关于加强和规范疫情期间社区防控工作“十个必须”的通告(第7号)》要求,切实帮助复工企业员工有序返回园区,根据园区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非本市人员进入园区时,应主动向疫情检查站出示身份证以及在园区的居住证或工作证等有效证件,无上述证件者,疫情防控期间一律禁止进入园区。

  3.目前仍在湖北省、浙江省温州市、台州市等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暂缓返回园区,返回时间待通知。对1月23日以后已从湖北省、浙江省温州市、台州市等疫情严重地区或途径上述地区来(返)苏人员,其中有独立成套住房者(自有或独租),自抵达园区之日起实施居家医学观察14天,并严格执行居家观察管理制度。出现发热(37.3度及以上)、咳嗽、呼吸急促等不适症状时,应佩戴口罩,由社区联系转运至就近的发热门诊就诊;无独立住房或群租者由所在社区居委会安排进行集中医学观察14天。观察期满,由社区出具解除隔离证明后可复工。

  4.从湖北省、浙江省温州市、台州市等疫情严重地区以外地区返苏人员,社区登记后,自行居家观察,其中企业员工观察期7天以上。出现发热(37.3度及以上)、咳嗽、呼吸急促等不适症状时,应佩戴口罩,到就近的发热门诊就诊(避免使用公共交通工具)。企业员工观察期满,由社区出具解除观察证明后可复工。

  5.对于正常复工且居住在园区以外的企业员工,凭经发委盖章的企业复工通知书(复印件)、企业提供的员工考勤记录及证明,正常通勤进入园区时无需再次居家观察。

  6.园区指挥部企业指导组建立人员正常流动协调机制,如遇企业员工上班或居住无法正常通行的其他情况,由功能区协助企业协调相关部门,特殊情况报企业指导组予以协助。

  苏州工业园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企业指导组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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