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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荣誉市民授予条件是什么(潍坊市文明单位奖励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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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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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予条件:

  授予“潍坊市荣誉市民”,原则上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2次;特殊情况,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具体年度安排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

  按照修订后的《关于授予潍坊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办法》规定,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授予“潍坊市荣誉市民”。

  ◆ 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扩大国际、地区间交流合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提升本市国际形象和影响力等方面,贡献突出的。

  ◆ 在本市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城乡规划、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或信息,经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 在本市投资兴业,积极投身于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潍坊国家农业开放发展综合试验区和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为本市引进资金、高新技术、高端人才,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本市科技进步、创新驱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贡献突出的,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本市投资兴办企业经营5年以上,企业已投产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属高新技术、环保、民生的,优先考虑);投资高新技术类项目(经科技部门认定),一次性实际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或累计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高新技术类以外项目,一次性实际投资2000万美元以上,累计投资4000万美元以上的。

  ◆ 在发展本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和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方面,贡献突出的。

  ◆ 在本市引进的人才中,列入国家级重点人才工程人选的高层次人才,贡献突出的。

  ◆ 捐赠或资助本市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慈善事业,一次性捐赠资金、物资价值达200万元或累计捐赠达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

  ◆ 在其他方面积极为本市工作贡献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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