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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景观照明设施不同情形启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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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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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同情形启闭要求

  (一)平日开启城市主要道路、重点区域的景观照明设施,其他道路和区域的景观照明设施可以不开启。主要道路、重点区域依据《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公布主要道路和重点区域的函》(青城管〔2018〕303号)和《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公布主要道路和重点区域的通知》(青城管〔2018〕305号)确定。

  (二)节假日可较平日适度增加开启范围,重大活动期间根据活动要求合理确定开启范围和开启时长。

  (三)不临街的居住性建筑,绿植、山体、堤坝等区域的景观照明设施平日可以不开启。

  (四)公园、广场、景观河道、滨海步行道等休闲活动场所及其他景观照明承担功能照明作用的区域,根据实际需要可每日开启,并合理确定启闭时间。

  (五)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客运码头等交通枢纽的景观照明设施,可以按照营运时间确定启闭时间。

  (六)大型商超、酒店、场馆等经营性场所的景观照明设施,可以根据经营需要确定启闭时间,但不得影响和妨碍市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

  (七)当城市启动有序用电期间,应当关闭灯光秀和非必要的景观照明设施。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夜景亮化设施启闭时间的通知》( 青城管〔2020〕32号)同时废止。各区的景观照明设施启闭时间,按照本《通知》执行;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景观照明设施启闭时间,由各市参照本《通知》制定。重大活动、恶劣天气或者其他需调整启闭时间的情形,以实际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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