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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公安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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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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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护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苏州市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违法犯罪活动,现通告如下:

  一、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疫情重点地区来苏人员,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者集中、居家医学观察等措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二、明知已感染或者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仍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按规定主动申报或者故意隐瞒近期重点疫区旅行史、居住史,与病人、重点疫区人员密切接触史等真实情况,逃避疫情防控措施,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不配合政府设置的疫情防控检查点和地铁站、车站等公共场所实施体温检测、人员核查等疫情防控措施,情节较重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五、不听劝阻或者无视公共场所提示,拒不佩戴口罩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六、恶意编造、传播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或者谎报疫情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七、企业、场所、物业等单位及人员在政府发布隔离、封控、停业、停止活动等疫情防控公告后,拒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有传染病传播危险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国家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九、以研制、生产、销售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疫情防护物资为名实施诈骗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疫情防护物资及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殴打、伤害、威胁、侮辱医疗机构、政府部门、村(居)及其他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阻挠疫情防控工作,情节较重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非法猎捕、杀害、买卖、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各类“黑旅馆”的,一律行政拘留。

  十四、房屋出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明知承租人是重点疫区来苏人员,而不按规定登记并申报、转报承租人信息的,一律行政处罚。

  十五、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违法犯罪的,一律从严处理,处理结果一律通报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

  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有关违法犯罪线索,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打击行动。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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