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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林甸县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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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4-03-31

好酷屋教程网小编为您收集和整理了大庆林甸县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的相关教程:为加强城市管理,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确保全县人民过一个平安祥和的元宵佳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县委

  为加强城市管理,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确保全县人民过一个平安祥和的元宵佳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春节安保工作的要求。现就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在我县范围内生产、销售“孔明灯”。

  二、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公民个人在我县范围内燃放“孔明灯”。

  三、凡违反规定生产、销售“孔明灯”的,工商部门要依法取缔并给予行政处罚;对在广场、游乐园内销售“孔明灯”的流动摊点,城管执法部门要予以清理。

  四、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处以警告、罚款;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凡违反规定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拒不服从管理,妨碍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非法生产、销售和违规燃放“孔明灯”的行为,都要积极予以劝阻和举报。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予以查处。

  七、各乡(镇)政府、工业园区、社区委员会、村委会要履行好属地责任,大力开展禁放“孔明灯”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对“孔明灯”危险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积极配合“孔明灯”禁售禁放工作。

林甸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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