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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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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08-17

好酷屋教程网小编为您收集和整理了甘肃省政府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教程: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印发后,我厅认真学习领会政策要点,广泛听取市州、县市区人社部门意见,会同省财政厅在全面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印发后,我厅认真学习领会政策要点,广泛听取市州、县市区人社部门意见,会同省财政厅在全面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6月20日,经甘肃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6月30日印发全省执行。《实施办法》凸显了以下亮点:

  一是政府补贴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实施办法》规定:“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缴费人数,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100-4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

  二是为缴费特困群体和计生两户家庭代缴养老保险费。《实施办法》规定:“对城乡居民中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五保户等缴费特困群体和计划生育“两户”家庭(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节育户),由市州、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或部分最低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是提高了基础养老金水平。《实施办法》规定:“省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鼓励市州、县市区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由本级政府承担。”甘肃省分别从2013年、2014年1月1日起,为参加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中央财政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省财政再每人每月增加5元,使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达到每人每月65元,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目前,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每人每月65元,最高已达到每人每月265元。

  四是建立了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合并发放制度。《实施办法》规定:“将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合并发放范围。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标准为: 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10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60元, 80—89周岁每人每月25元。90周岁以上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80—89周岁补贴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五是建立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丧葬补助金制度。《实施办法》规定:“建立待遇领取人员丧葬补助金制度,补助标准为中央和省级12个月基础养老金之和,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六是实现了各项保障制度的无缝衔接。《实施办法》规定:“本办法实施时,已经按照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领取养老金的,且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本办法实施时,按照《甘肃省村干部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参加了村干部养老保险的,对尚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人员,已按照村干部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缴费的,可以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个人账户合并管理;缴费期间因离职等其他原因不再享受村干部政府补贴缴费的,应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后,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本办法实施时,按照《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参加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对部分失地农民,在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可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待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对完全失地农民,在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可继续参加城镇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待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本办法实施时,已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或在接续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期间,又阶段性参加进城务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其参保缴费和待遇计发衔接办法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执行。”

  七是提出了各地实施方案“五统一”。《实施办法》规定:“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统一制度规定、统一政策标准、统一机构名称、统一管理服务、统一信息系统。”

  八是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责任。《实施办法》规定:“各地政府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安排本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及时足额筹集政府补贴资金;整合现有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规范健全工作机构,充实基层经办力量,落实人员编制,保障工作场地,提供必需的工作经费。”

  九是继续保持试点阶段建立的“四个不变”。提出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保持试点阶段建立的市州、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主体不变,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和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不变,县乡村分级包干指导督促落实的联动机制不变,省市县人社部门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的管理体制不变,切实抓好组织落实。努力为城乡居民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服务,规范、健全和完善了基金监管机制,确保基金安全运行。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全方位更广泛的政策宣传活动,提高城乡居民对政策的知晓率,积极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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